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百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啟庭、游婷雅即津芳食品行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