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勇程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勇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陳庭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