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賴奕憍
被 告 李秉宸
吳慧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及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61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與債務人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美金3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7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51,000元(計算式:30,000×31.7=95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