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德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5,2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