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搖滾教室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誼、陳佩芬及泉碧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