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李素幸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庭羽、尹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