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總發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