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蒼、環綺交通有限公司、晉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