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黃浚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遲延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6萬5,61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1,076萬5,61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又前2項請求,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6萬5,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