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翁偉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6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269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6號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2,834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