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得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順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9,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