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李居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林育賢、陳韋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9,535元(70,000元+2,579,535元=2,649,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