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劉淑櫻
上當事人與被告尚實營造有限公司即朋駐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2,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