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輝
上列當事人與溫嘉琪即晉益水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