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澤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