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理  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是本見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