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建璂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