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2,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