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仁維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53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1,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