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陳鈺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羽澤空間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7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