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儀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