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漢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2,198元(本金00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113年6月20日止共10481元,合計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