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吳日恆
法定代理人 吳國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馨安和婦幼診所、鄭宇桉、華江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