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藏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念志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9,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