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 告 朱慶豐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