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翔磁磚有限公司、林惟仁、王瀚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