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6號
原 告 鋒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碩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