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享樂觀光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M YUET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聖裝潢工程行即王志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533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