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樹橋企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李欣龍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被 告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弘
被 告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被 告 詠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詠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三公司連帶清運4,500公噸廢棄物,並賠償原告營業損失至少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備位請求被告三公司自行清運費用及營業損失共計至少1,200萬元。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等應清運原告廠區內,廢棄物約4,500公噸(以實際丈量為準)等情,再參酌原告書狀陳述向D-0299處理業者詢價,獲悉每公斤處理費為13元,有原證7崴創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可參,則所需費用暫為5,850萬元(計算式:0000000*13=00000000),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850萬元,,再合併計算先位聲明第2項為被告三公司至少賠償原告營業損失1,200萬,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050萬元。備位請求被告三公司自行清運費用及營業損失共計至少1,20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先、備位聲明中最高者定其價額。而上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50萬元,高於備位聲明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7,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