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文興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