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七色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曉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