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林彩燕
陳永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婕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和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067元(848067+20000=8680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