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靚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