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環宇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憲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灣捷商用飛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