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郭武元
被 告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萬1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