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誠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浩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6,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