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陳世新即陳信介
陳巧
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東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4,493元【(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1,358,613元+5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本金2,110,000元+利息1,92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