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廖宸宇
廖騰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