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9,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792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518,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