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0號
原 告 林致光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周宜瑾律師
被 告 林穎孟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林穎孟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