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6,0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