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0號
原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原 告 方敬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俊利、林榮淙、何榮心、秝秝股份有限公司、宇力國際有限公司、雲偉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49,216元【計算式:6,000,000+2,000,000+2,000,000+16,979,216+10,070,000=40,049,2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