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偉州
被 告 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被 告 解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8萬5,090元、17萬98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手續費,其中利息、違約金暨手續費,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合計6萬4,527元(計算式詳參附表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萬599元(計算式:348萬5,090元+17萬982元+6萬4,527元=372萬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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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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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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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