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被 告 曲速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世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速能源有限公司、張世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