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鎔竹、李興樺及李雨諺(以下合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752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