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義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51,000元(本金12,696,435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1日止,共計354,565元,以上合計13,051,000元),應繳裁判費126,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4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