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 告 魏琦窈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另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3年9月23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7,71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附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