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堂庭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珮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