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世界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嫈娥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萬5,02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