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曉菁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彭政忠、程光皓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